惠博普: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23-08-09 18:17:3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3-062


(相关资料图)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黄松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一致。

   特别提示:

   公司股东黄松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 89,941,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6.68%,

因偿还贷款等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 2023 年 9 月 2 日起 3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或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2,6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8%)。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

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

股东黄松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告知函》,黄松先生拟减持其持

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89,941,85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46,857,772 股的 6.68%。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口期,则不得减持)。

部分)

  。

                                      (若此期间公司

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

整)

 。

     三、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黄松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承诺如下: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黄松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 2014 年 2 月 25 日起解除限售,不存

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黄松对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追加锁定承诺如下:对本人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追加锁定期限十二个月,追加后锁定期自 2014 年 2 月 26 日至 2015 年 2 月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黄松所持公司股票已于 2015 年 2 月 26 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况。

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以任

何方式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惠博普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

份,也应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

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

行修订并予执行。本人认购的股份根据上述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

  黄松所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于 2018 年 4 月 13 日起解除限售,不存在

违反承诺的情况。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黄松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规定,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况,不存在

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不一致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实际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息披露义务。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属于其个人行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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